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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8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21年08月10日

 

张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
【相关法条】

 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一条: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,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,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,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:(一)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;(二)利息;(三)主债务。

【案件索引】

  一审: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(2021)鲁0505民初1016号(2021年5月21日)

【基本案情】

 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董某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(其中5000元为租房物业费,起止时间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),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偿清为止;2.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董某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董某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9年12月31日向张某借款35000元,同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,借款利率为10%(月息),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、误工、交通、诉讼等费用由董某承担。同日,董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。后董某未在约定期限偿还借款,张某多次催要未果,无奈诉至法院,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。

  董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

  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7年11月3日,董某向张某借款30000元。当日,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董某支付30000元,董某向张某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1张,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5月。

 到期后,董某未向张某偿还上述借款,并于2019年1月26日重新向张某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1张,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0月1日,借款利息为12%。

  上述借条到期后,董某亦未向张某偿还涉案借款,并于2019年12月31日再次向张某出具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1张,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借款利息为10%。对于2019年12月31日借条上多出的5000元,张某称董某在张某处租房时未及时交纳物业费,张某代董某交纳了5000元物业费。

  2020年1月20日,董某向张某偿还2000元,双方未明确该还款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。剩余借款本息董某至今未向张某偿还。

庭审中,张某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000元为基数,自2017年11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按照年利率10%计算。

【裁判结果】

 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(2021)鲁0505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,判决:一、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偿还欠款35000元及利息(利息计算方式:以30000元为基数,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6%计算,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0%计算;以35000元为基数,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%计算;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得出的利息总额扣除2000元);二、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张某与董某均未提出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【案例解读】

  对于2020年1月20日董某向张某偿还的2000元,双方并未约定该笔还款系偿还的本金还是利息,但明显该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。当其债务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,并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,债务清偿按照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、利息、主债务的顺序予以抵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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